三门峡律师┃开发商逾期交房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也应一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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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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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公司与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某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款总额为110万元,首付款40万元,剩余7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若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超过180日时,周某有权解除合同。后周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按揭贷款70万元,该款项已支付给某置业公司。后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周某诉请解除购房合同、个人贷款合同,某置业公司返还首付款,支付已偿还贷款本息,剩余贷款本息由该公司一并支付。法院认为,购房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后,周某有权解除合同,故周某诉请解除合同应予支持。购房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一并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某置业公司应向周某返还首付购房款本息,支付已偿还贷款本息,剩余贷款本息亦应按周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周某承担偿还责任。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融资购房的消费方式,融资和买卖均是构成要素之一,排除任一部分都不能完成商品房按揭业务。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在经济上具有共存性、整体性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联结的关系,二者的结合创造了新的交易功能。
基于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履行或解除均关系抵押贷款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解除时,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购房人诉请一并解除的,应予支持。唯有合同主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确保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同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