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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律师事务所┃买房人购房前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浏览次数:256次 发布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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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购房前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2006年王某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某向王某购买案涉房屋,何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入住房屋至今,但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5年王某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购买案涉房屋,但未约定房屋交付时限、过户时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后张某支付全部购房款,仅用时4天,王某即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何某随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过户予何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其职业背景及交易经验,应对房屋买卖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但就涉案房屋签订合同未约定房屋交付、过户时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不符合一般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且何某一直占有房屋,张某是否实际看房存疑,未尽注意义务;同时,王某与张某从合同签订到完成过户,在无中介公司辅助下用时仅4天,说明双方意思与行为、交易目的及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故应认定王某与张某系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何某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决双方合同无效,王某将房屋过户至何某名下。

 

典型意义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法院认定恶意串通的相关标准,即从买卖双方主观上具有恶意性、行为上具有串通性、动机目的上具有一致性等方面综合认定。故实践中,对于本不存在恶意的买房人而言,签订合同前,对签约主体、房屋权属等情况应进行详细调查,并亲自实地查验房屋,尤其对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应进一步审慎核查。


来源丨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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