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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律师┃个体工商户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浏览次数:544次 发布日期: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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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丽姐说法

裁判要旨

综合分析全案,考虑到本案借款数额较大、款项的用途不明、没有证据证明安某参与批发部的经营、款项并非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陈某长期沉迷网络游戏的情况,不宜认定陈某和鑫顺达批发部向建设银行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安某应该在继承陈某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诉讼请求
建设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鑫顺达批发部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10月14日利息2345.59元、罚息5329.82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计息方式和标准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2.判令以陈某家庭财产承担上述还款责任;
3.判令安某、陈某3、何某、陈某1、陈某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负担。
一审查明

鑫顺达批发部与共同借款人陈某(借款人即甲方)与建设银行(贷款人即乙方)签订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源应为生产经营回笼资金。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4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4.5025%执行,即LPR利率加65.2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2021年5月24日,鑫顺达批发部与共同借款人陈某(借款人即甲方)与建设银行(贷款人即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延期协议》,约定:甲方因不能按期偿还《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100091XXX(以下简称“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延期还款。乙方同意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及借款延期协议(如有)项下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进行延期,延期3个月,延期后,借款额度到期日为2021年9月4日。借款额度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在本次延期期限内,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按照LPR利率加40.2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执行并保持不变。甲方未按协议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利率上浮10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本协议项下借款延期时,LPR利率是指本协议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YLPR)。鑫顺达批发部与共同借款人陈某在甲方处签名,建设银行在乙方处盖章。

另查明,2021年6月21日,抚顺市顺城分局葛布派出所出具一份有其盖章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写明:“抚顺市殡仪馆:兹有陈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86年X月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经查阅陈某属于服药自杀死亡,……特此证明。”

陈某与安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一子,长女为陈某1,长子为陈某2,陈某父亲为陈某3,陈某母亲为何某。陈某与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安某自认无工作。

再查明,2021年6月25日,抚顺市公证处出具(2021)辽抚法证民字第6657号公证书,写明:一、被继承人陈某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因意外在辽宁省抚顺市死亡。二、被继承人陈某与安某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子女两人:长女陈某1、长子陈某2,无其他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陈某的父亲是陈某3,被继承人陈磨具的母亲是何某,被继承人陈某的父亲、母亲均健在。三、申请人安某、陈某1、陈某2向本处申请继承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辽D×××××,品牌型号:大众汽车牌SVW6451XED,车辆识别代号:LSVXU65N4E2095360,发动机号码:S95864【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父亲陈某3、母亲何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由于被继承人陈某的长女陈某1、长子陈某2系未成年人,其母亲安某是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主张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安某、长女陈某1、长子陈某2共同继承。

2021年7月21日,抚顺市公证处出具(2021)辽抚法证民字第7718号公证书,写明:一、被继承人陈某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在抚顺死亡。二、被继承人陈某的配偶是安某;被继承人陈某的父亲是陈某3,被继承人陈某的母亲是何某;被继承人陈某生前共有子女二人:长女陈某1(未成年)、长子陈某2(未成年)。三、申请人安某、陈某1、陈某2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包括:登记在陈某名下坐落在顺城区的房产,建筑面积:89.8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抚房权证顺字第××号。四、据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陈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父亲陈某3、母亲何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安某、长女陈某1、长子陈某2共同继承。该房屋所有权为安某单独占有该房屋1/3份额、陈某1单独占有该房屋1/3份额、陈某2单独占有该房屋1/3份额。

2021年8月18日,安某书写一份声明书,声明:“我是陈某的妻子,陈某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死亡,陈某生前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有一手机号码:158××××9999。我欲将上述手机号码更名为本人名下。现经陈某的父亲陈某3、母亲何某同意,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同意,上述手机号码:158××××9999,更名为安某。”

2021年8月19日,抚顺市公证处出具(2021)辽抚市证民字第5907号公证书,对安某的声明予以公证。鑫顺达批发部与共同借款人陈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息,尚欠建设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10月14日利息2345.59元、罚息5329.82元,合计1007675.41元。故建设银行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设银行申请对鑫顺达批发部、安某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辽0411民初63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鑫顺达批发部、安某名下财产1007675.41元;二、如以上财产不足清偿,依法查封安某名下位于顺城区的房产;三、如以上财产不足清偿,依法查封安某名下辽D×××××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费5000元,建设银行已交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建设银行与鑫顺达批发部及共同借款人陈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及《借款延期协议》,该合同及协议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鑫顺达批发部及陈某应向建设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鑫顺达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陈某,安某辩称一直由陈某一人经营管理,与其无关,但安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工作,虽以陈某个人名义经营,但鑫顺达批发部收益主要归家庭成员享用,故鑫顺达批发部虽然是个人经营的形式,但实质上应为家庭经营,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故安某应当对鑫顺达批发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对安某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建设银行要求陈某3、何某、陈某1、陈某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因陈某已于2021年6月21日去世,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陈某3、何某虽已通过公证方式放弃继承遗产,但为陈某的部分遗产,而非全部,故陈某3、何某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责任,陈某1、陈某2均已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安某代为主张继承权,故陈某1、陈某2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责任,本院对建设银行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本金,本院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及《借款延期协议》中约定借款本金数额确定为1000000元;关于利息及罚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建设银行主张按照双方合同及协议约定标准计算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法定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鑫顺达批发部与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10月14日利息2345.59元、罚息5329.82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2021年5月24日建设银行与鑫顺达肉类批发部签订的《借款延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陈某3、何某、陈某1、陈某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偿还责任。

上诉意见

安某上诉事实与理由:
安某未参与鑫顺达肉类批发部的经营,且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个人玩游戏、主播打赏等非正常家庭消费。安某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没有提供过担保。案涉借款人只有陈某和鑫顺达批发部。建设银行应对陈某不能还款的事实有预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本案中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案涉100万元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经粗略估计,仅2020年一年时间,陈宇支付宝账户用于购买游戏币、游戏装备费用高达70余万元,2020年5月安某就曾经提出离婚。安某的家庭生活费用主要来源于双方父母和自己的收入,并非没有收入。
建设银行答辩称:安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未参与鑫顺达肉类批发部经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安某继承了家庭共有财产、汽车、房产及现金,偿还了批发部欠的其他外债,足以证明批发部是家庭经营。在安某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安某没有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完全由陈某负责。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
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安某提供了如下新证据:1、鑫顺达批发部账户银行流水、陈某建设银行流水,证明2020年6月4日、6月5日陈某将100万元贷款中的97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又于当日将上述款项转出给他人,安某没有收到和使用上述贷款,不能证明案涉贷款实际用于经营活动。2、陈某支付宝账户流水,证明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陈某将批发部的经营收益和借款都用于游戏充值,金额达到70万余元,仅贷款年度,游戏花费就有227409元,其并未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3、护士证、微信转账证明,证明安某有固定工作,护士证挂靠诊所,其在带孩子期间进行代购工作。4、何某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婆婆何某为了帮助儿子照顾家庭给予金钱上的资助。5、樊某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安某的母亲樊某给安某生活上的资助。
建设银行质证认为,对证据1、2、3、鑫顺达批发部的经营流水不能证明安某有实际工资收入。针对证据4、5、不能证明安某有实际的经济收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达到安某的证明目的,依法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陈某生前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多次购买游戏币,从事网络游戏活动。安某有护士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安某是否应与鑫顺达批发部共同偿还建设银行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鑫顺达批发部是经营者为陈某的个体工商户,安某主张其并未参与批发部的经营,建设银行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安某参与批发部的经营。此时本案就转化为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款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来看,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5日,陈某将鑫顺达批发部账户中贷款的100万元以货款的名义分批转到陈某个人账户90余万元,之后款项是否用于肉类批发经营不明。而且,安某提交的证据证明陈某多次、大额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综合分析全案,考虑到本案借款数额较大、款项的用途不明、没有证据证明安某参与批发部的经营、款项并非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陈某长期沉迷网络游戏的情况,不宜认定陈某和鑫顺达批发部向建设银行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安某应该在继承陈某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上诉人安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2)辽041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
二、抚顺市顺城区鑫顺达肉类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10月14日利息2345.59元、罚息5329.82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2021年5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市顺城区鑫顺达肉类批发部签订的《借款延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安某、陈某3、何某、陈某1、陈某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偿还责任;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辽04民终13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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