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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律师事务所┃检察院:集资诈骗罪建议量刑七年,法院:构成非吸罪判三年
浏览次数:2637次 发布日期:2024-09-25

三门峡律师事务所丨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来源:Alpha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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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办理中,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比较容易混淆的,实质上也是辩护律师最常用到的辩护观点,那么两者到底如何区分呢?小编认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落实到具体案情,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明确性、是否存在个人占有及挥霍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今天小编分享一起非法集资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法院最终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主要理由是: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集资诈骗罪一节,经查,被告人孙某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而是以销售商品、提供免费享用商品服务及购买股权投资高额返利为幌子,非法吸收、变相吸收资金,其对其行为系非法集资应当明知,主要目的是获取其上线给予的20%回报,而大肆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对吸收的资金上线能否归还持放任态度,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758,000元,结合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其并无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并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的刑事责任。



孙某集资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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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开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1282刑初126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2022年01月28日
合议庭:审判长刘建光、审判员丁宝俊、人民陪审员孙某1军、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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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4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2021年1月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开原市刑事拘留,2021年2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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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情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一部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博、检察官助理刘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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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在经营银杏叶精专卖店期间,未按照其加盟的银杏叶精口服液总公司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要求销售,私自通过“三返一”销售模式,虚构了“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筛查干预工程进社区”走基层活动,与购买银杏叶精口服液产品的顾客签订协议书,顾客在缴纳第一单1980元后,如再销售相同数量的3单,第一单的1980元返给顾客,依次类推。并承诺,一年内不能返还的,按照购买单数满一年全额返款并支付利息。经专项司法审计,孙某共收取李某1等25名被害人333,000元未返还,非法获利196,320元。
2、孙某在经营银杏叶精口服液专卖店期间,在YY药业有限公司交纳5万元取得YY药业有限公司酵素在开原地区的销售资格后,2017年5月中下旬张某3、刘某3(真名刘某4)来到开原进行讲课宣传,孙某明知二人虚构了YY药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份上市,购买YY药业有限公司股权,可以在上市后股价涨到70倍的事实,仍提供场地,组织人员听课,并配合张某3收取李某1等26名被害人人民币425,000元。孙某获得20%利润分成,非法获利85,0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58,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1,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YY贸易股权赠予证、干预工程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郭某1、孙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供述;铁岭里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在“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筛查干预工程进社区”走基层活动中吸收的资金交给了公司,由于公司没有返款,造成孙某未能向集资参与人返款,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销售YY药业有限公司股权其获得的是20%提成,不明知公司的行为,也不明知张某3等人虚构公司上市,仅是提供场地、组织人员听课,不能认定为非法,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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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7月31日注册成立开原市年年康银杏叶精保健品商店,系XX生物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的在开原市代理商,代理销售银杏叶精口服液,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孙某与XX生物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筛查干预工程进社区”走基层活动授权合作协议,授权主要内容为:1、孙某的客户自愿参加“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筛查干预工程进社区”活动自愿缴纳健康管理金3600元,领取12大盒(30支/盒)银杏叶精口服液。2、公司按照孙某完成审批的指标数量,给予20%的服务费;3、公司在收到健康管理金后以补贴的方式分11个月返还给孙某(每月返还300元),第12个月发放补贴需交齐服用效果检测单及产品服用调查表,得到公司认证后,发放第12个月的补贴款,孙某收到补贴后,必须于收到公司打款3日内按期足额返还给顾客。被告人孙某按照公司的授权内容制定了自己的营销模式,即:1、在公司授权基础上与客户签订“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筛查干预工程进社区”走基层活动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1)客户自愿参加“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筛查干预工程进社区”活动自愿缴纳健康管理金1980元,领取3大盒(30支/盒)银杏叶精口服液;(2)孙某在收到健康管理金后以公司返钱的方式返还给客户,如协议签订之日一年时间未排到返还,孙某一次性返还客户1980元健康管理金,并支付等额的银行利息;2、孙某在签订上述协议基础上宣传“三返一”销售模式,即客户按协议购买第一单后,其后边再有三个顾客购买,即返还第一单,其实质是,将收到的钱以第四单归还第一单,以此类推,其余按照2单(1980元*2为3960元)合并为公司的一单(3600元),3960元分配如下:首先将其与公司每单差额360元用于给顾客免费发放鸡蛋、挂面及旅游等营销宣传上,并按照公司给予的20%服务费自己扣除720元,剩余2880元交给公司,待公司按月将每单3600元(共返12个月)返还给自己后,自己再将3960元返还给顾客。被告人孙某自2017年3月开始按照其上述经营模式营销,在其经营的商店中以免费发放鸡蛋、挂面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对象主要是老年人)到店中听课,大肆宣传推广按照该项活动购买产品,可以免费吃药、到期全额返款,并可参加店内组织的旅游活动,为进一步吸引顾客投资,其带领购买产品参与集资人员免费出去旅游,向社会扩大宣传该项活动,并将其吸收上来的资金留除自己部分后,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汇款给公司,公司自2017年4月至10月按月向孙某返还部分资金,之后便不再返款,孙某按此模式继续经营至2018年3月份,由于公司不再返款,孙某无法继续经营,后孙某以微信及去公司找郭某1等方式多次催促郭某1返款。直至案发,造成李某1等25人缴纳的集资款人民币333,000元未能返还。
二、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孙某在经营银杏叶精口服液专卖店期间,其到YY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参加的招商会,招商会招商主要内容就是卖YY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酵素,购买酵素的同时赠送YY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当时在招商会上孙某交了50,000元合作定金。2017年6月份张某3、刘某3、李某6等人以YY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来到开原市,与孙某签订与江西YY贸易有限公司(YY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的经销协议,并按照孙某的5万元合作定金给予孙某25,000元YY贸易股权赠予证,并让孙某安排住宿、提供讲课宣传的场地、组织人员听课,孙某按照张某3等人的要求安排场地,并积极组织社会公众(对象主要是老年人)听课,张某3等人进行讲课、宣传,虚构了YY药业有限公司二年后上市,购买YY药业有限公司股权,可以在上市后股价涨到70倍的事实,在此过程中,孙某也按照张某3等人的宣讲内容大肆帮助宣讲、宣传,并配合张某3等人收取李某1等26名集资参与人购买酵素、股权资金人民币425,000元,张某3按照约定给予孙某20%提成,孙某获利85,000元;后孙某带领李某1等人到YY药业有限公司参观,张某3等人组织安排,并召开股东会、参观企业规模等,在股东会现场按照李某1等人购买酵素、股权金额发放YY贸易股权赠予证。后孙某无法联系到张某3等人,造成李某1等26名集资参与人购买酵素、股权资金人民币425,000元损失。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孙某被机关民警抓获。

综上,被告人孙某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而是以销售商品、提供免费享用商品服务及购买股权投资高额返利为幌子,通过免费发放鸡蛋、挂面及免费旅游和授课宣讲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资金人民币758,000元,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758,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孙某供述、证人王某1证言、证人孙某1证言、证人郭某1证言、证人李某1证言、证人丁某1证言、证人杨某1证言、证人范某证言、证人黄某1证言、证人赵某1证言、证人王某2证言、证人房某证言、证人牟某证言、证人于某证言、证人窦某1证言、证人孙某2证言、证人李某2证言、证人李某3证言、证人李某4证言、证人魏某1证言、证人眭桂珍证言、证人王某3证言、证人刘某1证言、证人马某1证言、证人魏某2证言、证人代某证言、证人李某5证言、证人姜某证言、证人石某证言、证人尹某证言、证人智利艳证言、证人王某4证言、证人刘某2证言、证人金某证言、证人张某1证言、证人郭某2证言、证人张某2证言、证人张某5志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手机一部、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光盘、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年年康国医养生连锁有限公司、中意九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YY药业有限公司、江西YY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等相关材料、YY贸易股权赠予证、YY药业调研暨上市启动会邀请函、江西YY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协议、房权证、“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筛查干预工程进社区”走基层活动授权合作协议书、“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筛查干预工程进社区”走基层活动协议书、开原市年年康银杏叶精保健品商店工商档案等相关材料、银行卡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打款明细、快递发货单、汇款凭证等公司返款、发货材料、铁岭里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补充意见书、离婚证、银行交易凭证、郭某2与郭某1通话录音内容及光盘、孙某与郭某1要账录音内容及光盘、孙某与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杨某3对账录音内容及光盘和对账单、刘某7与郭某1办事录音内容及光盘和微信聊天截图、孙某等人到YY药业有限公司合影照片,并有户口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民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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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集资诈骗罪一节,经查,被告人孙某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而是以销售商品、提供免费享用商品服务及购买股权投资高额返利为幌子,非法吸收、变相吸收资金,其对其行为系非法集资应当明知,主要目的是获取其上线给予的20%回报,而大肆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对吸收的资金上线能否归还持放任态度,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758,000元,结合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其并无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并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的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集资诈骗罪一节的法律适用意见不予支持,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孙某犯罪对象主要为老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王有杰认为被告人孙某在“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筛查干预工程进社区”走基层活动中吸收的资金交给了公司,由于公司没有返款,造成孙某未能向集资参与人返款,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销售YY药业有限公司股权其获得的是20%提成,不明知公司的行为,也不明知张某3等人虚构公司上市,仅是提供场地、组织人员听课,不能认定为非法,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节辩护意见,上文已经对此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证,不再详细赘述,对辩护人王有杰此节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执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
二、对被告人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58,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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