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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丁某系某村村委书记,在任期间一心为村民修路、修桥等做实事,甚至还多次自掏腰包为村民谋福利。2017年初,该村村民一致想引进“天然气”作为生活燃料,找到村书记丁某去办理此事,丁某欣然受命,多次前往重庆各天然气公司比较安装费用、公司品牌、实力等方面,经过多方综合比较,最终选择了一家天然气公司,签订了《天然气安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按每米4元支付给村委会协调费和青苗补偿费”。天然气安装如火如荼的进行,时间持续了一年多之久,期间村委书记丁某及村干部多次利用业余时间为该工程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该工程得以圆满结束。后该村召开村干部会议,会上多位村干部均认为自己在安装天然气工程中付出巨大精力,非常辛苦,一致同意将天然气公司给予村委会的青苗补偿费和协调费12万余元予以分割,丁某分得1万元。公诉机关对该事实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讨论关键词:
村委会、职务侵占、协调费
争议观点:
一、青苗补偿费和挖沟管道协调费是天然气公司给予村委会的费用,应作为村委会的经费,为民所用,丁某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 “青苗补偿费和管沟开挖协调费”是天然气公司给予村委会和村干部的协调费和辛苦费,本质上是天然气公司给予村干部在安装天然气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的补贴费用。在补偿村民所损失的青苗费用后,其余应该给村干部所有,村干部集体开会决定分钱合情合理。
智豪辩点:
天然气安装协调工作并不是村干部的本职工作,村支书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可知,将“集体财产”占为己有,才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关于管沟开挖协调费和青苗赔偿费的是否属于村民集体财产?我们认为,这部分款项明显不是村民集体财产。
毫无疑问,村民集体财产是应当“村委会”收益并归全村村民所有的财产,而管沟开挖协调费和青苗赔偿费是天然气公司给予村干部的协调费用,是村干部安装天然气项目中所做的大量的繁杂工作如统计、带领安装、协调时间、收取费用等等的辛苦费或者工作费用,这部分钱的性质应属于辛苦费或者工作付出所得费用,是天然气公司给予村委会里村干部的协调费,这部分费用并不是赠与村民的费用。众所周知,在村里发起天然气项目是村里大多数人提出要求后,丁某主动提出的要去实施造福百姓的事情,而且丁某和村干部确实在天然气安装过程中花费了极大的精力、物力等,理应取得相应的回报。应当注意的是,这部分工作并不是村里要求丁某应当做的本职工作,而是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即使分了这部分钱也是理所当然。举个例子,丁某要是下班的时候帮助他人建房子收取的工钱,工钱是否还属于村委会?属于集体财产?肯定不属于。同样的事,丁某和村干部一起帮助村民做天然气安装工作,收取天然气公司给村干部的协调费用,也应属于村干部的劳动所得,故不能机械地理解“集体财产”。辩护律师应当结合现有证据情况,立足核心事实,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