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时间不同,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范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一)尚未分配财产的处理首先应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清偿。如果债权人在财产分配开始后,财产分配结束前,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主张清偿的,公司仍应予以清偿。但是,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不能影响其他已经申报并分配财产的债权人的利益
(二)股东已经分配财产的处理
当所剩余未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而公司股东已经获得了剩余财产的分配时(前提条件是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可以请求在公司股东分配所得财产中受偿,实际上,此前股东所得的剩余财产即可视为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可以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债权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有重大过错的,如清算组依法通知其申报债权,而其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后即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其债权,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在公司股东已经分配所得的财产中受偿。
(三)其他债权人已经分配财产的处理
如果所剩余分配财产和股东分配所得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即公司事实上已经出现了破产原因,此时,债权人无权要求以已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获得清偿,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三门峡律师 三门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