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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291
在微信群中发布差评,
会侵犯商家的名誉权吗?
近期,烟台牟平的一名消费者
就为此就吃上了官司。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给大家提个醒,买锅一定要擦亮眼睛,这就是我买的锅……”
2022年,老邹与锅具厂商签订合同,订购了一批锅具,到货后却发现这批锅具有质量问题。经商家多番修理后,新锅变旧锅,老邹一怒之下在几个微信业务群中发布“大家多多提防吧”“锅有很多,为什么要选他的”“售后非常差”“老板人品有问题”等内容……此后各微信群中有人响应从该厂商处订购的锅具也存在质量问题。
该厂商认为这些言论纯属捏造,因认为买家老邹发布的不实言辞诋毁并侮辱了卖家,且造成的连环影响致其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下降,该厂商遂以名誉权遭受侵犯为由告上牟平法院,要求老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该厂商称,买家在与售后沟通处理后,售后已就前期存在各种小问题与买家达成一致,但买家违反协议依旧在微信群散布不实评论且传播到群外,导致企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受到严重毁损,并引发消费群体对原告的产品质量产生质疑和不信任,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冲击。
老邹称,因产品存在问题其才在微信群中发布言论,且群中参与讨论的均系购买原告有问题产品的人员,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并非侵犯名誉权,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编写:王 迪 来源:烟台中院、牟平法院 转自:山东高法 编辑: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