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律师┃隐孕入职被解雇,公司称选择权被剥夺,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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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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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 劳动法库
2020年12月1日,潘某妹入职天地房地产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双方约定月工资2500元加提成。2021年3月1日,公司以潘某妹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潘某妹之间的劳动关系。潘某妹不服,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期待遇,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潘某妹存在欺诈行为,公司以潘某妹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潘某妹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潘某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潘某妹要求支付赔偿金1250元,本院予以支持。公司未与潘某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自入职满一个月次日起按月支付潘某妹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应支付潘某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5833元(计算标准:本人工资2500元/月×2个月+2500元/月÷30天/月X10天)。潘某妹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本院不予支持。潘某妹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待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潘某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83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元。公司上诉:潘某妹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剥夺了公司的选择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公司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583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元。理由如下: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潘某妹应聘的岗位为地产销售顾问,因销售工作强度较大,故对应聘者的身体素质和工作时间都有很高的要求,孕妇根本不能胜任该项工作。如果潘某妹在应聘时如实告知已怀孕的情况,公司不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公司利益的考量也不会聘请其为公司工作。2、潘某妹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剥夺了公司的选择权,使公司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解除与潘某妹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潘某妹亦无权向公司主张第二倍工资。二审判决:公司主张故意隐瞒怀孕情况应聘入职,不应当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与潘某妹劳动关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案中,公司在潘某妹怀孕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原审在劳动者诉请范围内予以支持有据可依。公司主张潘某妹故意隐瞒怀孕情况应聘入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案号:(2023)辽08民终1010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