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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律师事务所┃网上投保环节未就免责条款设置强制阅读流程,视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对其免赔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浏览次数:2141次 发布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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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保环节未就免责条款设置强制阅读流程,视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对其免赔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网上平台向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为60万元,保险单还对赔偿范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该保险项目的免责条款仅记载于对应的保险条款中,而根据该保险公司设置的网上投保步骤,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勾选“阅读并同意”并不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阅读,而保险公司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对某电子商务公司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某电子商务公司员工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员工就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某电子商务公司因该事故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共计15万元,后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理赔被拒。


【裁判结果】

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电子商务公司在网上为其员工投保意外险时,保险公司设计的投保流程中,投保人无需阅读保险条款即可勾选“阅读并同意”并继续进行下一步投保流程,并未对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在显而易见的位置进行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未举示其他的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故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投保人就案涉情形尽到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转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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