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父母未离婚,
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等,
能否主张?
案情回顾
经查明,梁某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3日双方生育一子小高。2017年2月,梁某与被告因生活问题产生冲突开始分居。2017年5月至起诉之日,原告一直随梁某生活,由梁某单独抚养,期间,被告仅探望过原告两次,未给付抚养费。对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原告提供了住院期间等花费三万余元,上早教、幼儿园学习费用两万八千余元的票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之父,在与原告之母梁某分居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且未给付抚养费,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补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高2017年5月至2022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十八万余元(抚养费每月2500元、其余为已花费费用的一半)。因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在分居期间未支付抚养费的客观事实,婚姻关系解除与否、日后抚养权归属并不影响分居期间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故对被告“愿意抚养孩子、待婚姻关系解除后再支付抚养费”的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是不履行抚养义务,并未要求父母的婚姻关系。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原告的父母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未尽抚养义务这一客观事实是确实存在的,所以应当补足未尽抚养义务期间的抚养费,但原告主张2022年6月直至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期间的抚养费,因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是不确定的时间节点,分居也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状态,不能推定分居状态必然延续,所以对于此阶段的抚养费本院没有支持,仅就审理终结前所欠的抚养费进行了处理。
供稿:高骁斌
编辑:周永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