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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律师┃父母没有离婚,子女能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抚养费吗?
浏览次数:1421次 发布日期:2023-06-21

转自: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父母未离婚,

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等,

能否主张?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认定出现“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子女就可以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抚养费,婚姻关系解除与否不影响该项权利的行使。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梁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生育原告小高,2017年底开始二人分居,此后原告一直由梁某单独抚养,期间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未为原告购买过生活用品。原告自出生以来,衣食住行花费,均由梁某一人单独负担。随着年龄的增长,后续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也将持续增长,难以为继。遂起诉至法院,主张从分居之月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由被告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其余教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一半给付。
被告高某辩称,2017年5月后梁某以探望孩子的名义将孩子接走,再也没有将孩子送回来,且婚姻关系未解除,待婚姻关系解除后,才同意支付抚养费。

   经查明,梁某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3日双方生育一子小高。2017年2月,梁某与被告因生活问题产生冲突开始分居。2017年5月至起诉之日,原告一直随梁某生活,由梁某单独抚养,期间,被告仅探望过原告两次,未给付抚养费。对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原告提供了住院期间等花费三万余元,上早教、幼儿园学习费用两万八千余元的票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之父,在与原告之母梁某分居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且未给付抚养费,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补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高2017年5月至2022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十八万余元(抚养费每月2500元、其余为已花费费用的一半)。因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在分居期间未支付抚养费的客观事实,婚姻关系解除与否、日后抚养权归属并不影响分居期间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故对被告“愿意抚养孩子、待婚姻关系解除后再支付抚养费”的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是不履行抚养义务,并未要求父母的婚姻关系。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原告的父母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未尽抚养义务这一客观事实是确实存在的,所以应当补足未尽抚养义务期间的抚养费,但原告主张2022年6月直至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期间的抚养费,因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是不确定的时间节点,分居也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状态,不能推定分居状态必然延续,所以对于此阶段的抚养费本院没有支持,仅就审理终结前所欠的抚养费进行了处理。

END



供稿:高骁斌

编辑:周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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